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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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796號債權人 李徐梅英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麗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其女即債務人李麗紅核發支付命令,主張贈與債務人新臺幣(下同)8,748,597元,因債務人未給付扶養費,已向債務人發函表示撤銷贈與,故請求發支付命令等語,並提出債務人於本院與其前夫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民事判決(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為據。惟依該判決所載,債務人於上開事件審理中表示帳戶內金額非其獨有,然並未陳明上開金額係自債權人贈與取得,且債權人未提出任何贈與債務人之相關資料以供審酌,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又債權人以債務人未履行扶養義務主張撤銷贈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是本件債權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