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秀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秀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朱秀蘭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竊盜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5月24日109年10月16日110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804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262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2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316號110年度審簡字第261號110年度簡字第3980號判決日期110/06/28110/08/31110/11/0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316號110年度審簡字第261號110年度簡字第398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9/13110/10/13111/02/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694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29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69號編號1-4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05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70日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9月9日110年7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926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5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37號111年度易字第699號判決日期111/02/08112/04/0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37號111年度易字第69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15112/05/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47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33號編號1-4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05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7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