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伍月│├───────┼─────────┼─────────┼─────────┤│犯罪日期(民國│96年6月9日│96年9月22日│96年9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537│96年度毒偵字第7349│96年度毒偵字第7349││││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620號│97年度訴字第247號│97年度訴字第24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3日│97年3月27日│97年3月27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2620號│97年度訴字第247號│97年度訴字第247號││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20日│97年5月5日│97年5月5日│├──┼────┴─────────┴─────────┴─────────┤│附│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定應執行││註│刑有期徒刑拾壹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