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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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克文 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明章附表:
(一)提出最大債權銀行聯邦商業銀行陳報狀(如附件一)之答辯書。
(二)陳報補正狀中每月增加5,000元之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被繼承人 洪國財 之所有應繼承人之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應受扶養親屬(洪○○)是否領有臺北市政府對幼兒育兒補助(2歲以下)?
(五)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
2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八) 陳婷玉 從事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入款存摺聲請前2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每日三餐及其他花費之計帳表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起算30日。
(十)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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