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易字第五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乙○○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八十
九年度雄秩字第二0七號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乙○○均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
以八十九年度雄秩字第二0七號裁處各自罰鍰新台幣(以下同)二千元確定,惟
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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