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20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
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
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713號
強制執行事件,爰依執行標的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02,8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