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20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
  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
  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713號
  強制執行事件,爰依執行標的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02,8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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