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6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10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呂秀蘭
       王晟瑋
被   告  陳玉卿   原住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
伍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台幣壹
佰壹拾壹萬叁仟伍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黃繡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