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非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非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票款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非抗字第10號再抗告人 樂俊俠
荊敬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曾安德 間票款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42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或以抗告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而言,(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091號、71台再字第210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著有判例,是法院辦理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許向本票發票人強制執行事件,僅審查本票形式上要件是否具備,無庸亦無從審究本票原因關係債權是否存在、原因債權或票據債權之請求權時效是否完成、債務人是否為時效抗辯等實體事項。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再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9紙(下稱系爭本票),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原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03年度司票字第19400號裁定(下稱原處分)准許相對人就系爭本票為強制執行。再抗告人不服,向原法院提起抗告,經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下稱原裁定),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前來。
三、再抗告意旨略以:再抗告人雖曾向相對人借款,但借款本金及利息早已還清,系爭本票為再抗告人遭相對人脅迫而於恐懼之下所簽發,為高利貸之利息,並非金錢往來票據且無實際債權存在,相對人暴力追討重利及傷害之事實,因暴力討債致再抗告人遭襲擊至幾近失明,傷害案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2940號偵查中,重利罪部分亦已於103年12月2日提出告訴。若法院自暴力討債傷害及重利案裁判前,僅就票據法第123條及本票形式即裁定准許相對人強制執行,是否可視為法院同意相對人繼續進行恐嚇追討重利有理,並再陷在抗告人司法上地位繼續有受侵害之危險?是否會有助長重利及暴力討債之嫌?爰請暫緩裁定強制執行,先行就債權確認之訴判決,債權存否明確後,再行裁決,並求為確認相對人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
四、經查,觀諸再抗告人之再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審裁定究有何顯然法規適用錯誤之處,揆諸前揭規定,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另再抗告人一再指稱系爭本票係遭脅迫所簽發,兩造間已無債權債務關係等情,核其性質為實體上爭議,應另行向管轄法院提起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而非在非訟事件程序,請求確認相對人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非訟事件程序,法院依法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再抗告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程序解決,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周舒雁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淑貞┌──────────────────────────────────────────┐│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0年10月7日│1,300,000元│100年11月7日│100年11月7日│103年11月5日│568185│├──┼──────┼──────┼──────┼──────┼──────┼────┤│002│103年6月26日│425,600元│未載│103年6月27日│103年11月5日│296314│├──┼──────┼──────┼──────┼──────┼──────┼────┤│003│103年7月5日│319,200元│未載│103年7月6日│103年11月5日│296315│├──┼──────┼──────┼──────┼──────┼──────┼────┤│004│98年3月1日│320,000元│103年3月1日│103年3月1日│103年11月5日│568181│├──┼──────┼──────┼──────┼──────┼──────┼────┤│005│98年3月1日│1,000,000元│103年3月1日│103年3月1日│103年11月5日│568180│├──┼──────┼──────┼──────┼──────┼──────┼────┤│006│98年3月1日│1,000,000元│103年3月1日│103年3月1日│103年11月5日│568179│├──┼──────┼──────┼──────┼──────┼──────┼────┤│007│98年3月1日│1,000,000元│103年3月1日│103年3月1日│103年11月5日│568178│├──┼──────┼──────┼──────┼──────┼──────┼────┤│008│98年3月1日│1,000,000元│103年3月1日│103年3月1日│103年11月5日│568176│├──┼──────┼──────┼──────┼──────┼──────┼────┤│009│98年3月1日│1,000,000元│103年3月1日│103年3月1日│103年11月5日│56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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