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9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9400號聲請人 曾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樂俊俠 、 荊敬琪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內容已塗改未蓋章,請釋明本票(票號:568185)正確之到期日。
二、查聲請狀內容已塗改未蓋章,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