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0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吳政德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德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政德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