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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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順照選任辯護人洪仁杰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945號、101年度偵字第21166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148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順照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編號3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7、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編號3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黃順照前於民國(下同)98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第2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9年7月23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99年9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39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6年12月20日因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黃順照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年6月22日16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10居處內,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以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101年6月21日18時許,在同上居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以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1年6月22日17時30分許,在上開居處為警拘提,並扣得如附表所示數量之海洛因2包、兼供其施用上開毒品之器具1批(被告另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由本院另行審結);經警徵其同意後採尿送驗,結果確呈可待因、嗎啡,以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順照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由本院合議庭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順照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其前揭時地為警查獲後,經採尿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科技研究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檢驗結果,結果呈可待因、嗎啡,以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移送機關偵辦毒品案件嫌疑犯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該中心101年7月5日編號R00-0000-000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參警2卷第30頁;偵4卷第18、24頁),乃鑑定機關本於專業知識及以精密儀器測試後所得之結論,自可憑信。並有移送機關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參警1卷第22至26頁,警2卷第24至28頁),且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海洛因2包、海洛因殘渣袋5個、兼供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用器具,即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塑膠剷管6支、電子磅秤1台、夾鏈袋1包、葡萄糖1包、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玻璃球2顆扣案可憑(參偵2卷第59頁,偵4卷第19頁)。又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1包驗前淨重0.057公克,驗後淨重0.047公克;1包驗前淨重0.016公克,驗後淨重0.006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參偵2卷第63頁)。是被告自白施用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認與卷內積極事證相符,洵堪採信。
三、查被告黃順照前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如事實欄所示之裁定,先後送觀察、勒戒、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6年12月20日因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其強制戒治期滿5年以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所分級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黃順照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本件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論罪科刑之紀錄,其前案執行有期徒刑經假釋出監,於99年9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院內裁判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為累犯,均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黃順照前有施用毒品前科,先後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釋放,且前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執行完畢後,素行不佳,仍未戒除毒癮,再犯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慣於施用毒品成習,對於社會秩序及其個人身心健康之影響非輕等情,並考量其施用、持有毒品之數量;惟念及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衡酌其年齡、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手段、對於法益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只,檢驗前後淨重詳如附表所示),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上開鑑定書在卷可稽,而編號2之海洛因殘渣袋5個,依常情亦有毒品成分沾黏,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人即被告與否,並諭知均沒收銷燬之。再就編號3至6之塑膠剷管6支、電子磅秤1台、夾鏈袋1包、葡萄糖1包等物,被告於警詢供承:上開等物都是伊的,電子秤是用來秤海洛因的,伊用葡萄糖加入海洛因內秤重,自己吸食等語明確(參警1卷第5頁;偵1卷第9頁,偵2卷第59頁),可見,均係被告所有、依社會常情兼供其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就編號3至6、3至5分別於被告所犯2罪項下,宣告均沒收。再扣案如附表編號7、8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玻璃球2顆(參偵2卷第59頁,偵4卷第19頁),亦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宣告均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101年6月22日扣案之物品及數量)┌──┬─────────────┬────────────────┐│編號│扣案物及數量│備註│├──┼─────────────┼────────────────┤│1│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只,1│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包驗前淨重0.057公克,驗後│段規定,在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淨重合計0.047公克;1包驗前│罪及應執行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淨重0.016公克,驗後淨重││││0.006公克)││├──┼─────────────┼────────────────┤│2│海洛因殘渣袋5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在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應執行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3│塑膠剷管6支│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4│電子磅秤1台│級毒品罪及應執行刑項下宣告均沒收│├──┼─────────────┤。││5│夾鏈袋1包││├──┼─────────────┼────────────────┤│6│葡萄糖1包│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應執行刑││││項下宣告沒收。│├──┼─────────────┼────────────────┤│7│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應執行刑││││項下宣告均沒收。│├──┼─────────────┤││8│玻璃球2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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