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5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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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5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德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78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90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盧德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 陳國威 」之簽名共肆拾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附表,除犯罪事實欄被告前科應更正為「盧德文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7年11月7日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盧德文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自98年3月至同年5月間,先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點工單、領取工資簽單並持以行使,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之數個舉措,且僅侵害一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公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恰。被告有上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另案通緝為躲避追查,假冒陳國威身分,受僱於 黃源昌 ,並在附表所示之點工單、領取工資簽單上偽造陳國威之簽名,致使國稅局誤認陳國威漏報薪資而通知補稅,所為誠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手段、目的及其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被告在附表所示之點工單、領取工資簽單上偽造「陳國威」之簽名各1枚,共40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11787號被告盧德文男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鎮段377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德文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1年12月30日以91年度壢簡字第125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上開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860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94年1月11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甫於同年2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詎不知悔改,其於98年3月至5月間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通緝中,為掩飾其身分,竟冒用陳國威之身分,受雇於黃源昌經營之 弘昌 工程行及鑫昌工程行,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偽簽「陳國威」署名共40枚,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點工單、領取工資簽單等私文書,表示陳國威本人受雇於上開工程行且領有薪資之證明,並持之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陳國威本人。嗣黃源昌依據如附表所示點工單報稅,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以陳國威漏報鑫昌工程行之薪資為由通知陳國威補稅,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國威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盧德文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告訴人陳國威之指訴。│告訴人從未在鑫昌工程││││行任職或領取薪資之事││││實。│├──┼────────────┼──────────┤│3│證人黃源昌之證述。│被告於98年3月至5月間││││冒用告訴人陳國威之身││││分,受雇於證人黃源昌││││經營之弘昌工程行與鑫││││昌工程行工作及領取薪││││資之事實。│├──┼────────────┼──────────┤│4│如附表所示點工單、領取工│佐證全部犯罪事實。│││資簽單影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先後40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查註紀錄表可參,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檢察官李宜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偽造署押│偽造之私文書│偽造時間│偽造地點│││││(年/月/日││││││)││├──┼────┼──────┼─────┼───────┤│1│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3/14│臺北市新店區五││││工單││重溪施作河道整││││││治工程│├──┼────┼──────┼─────┼───────┤│2│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3/15│同上││││工單│││├──┼────┼──────┼─────┼───────┤│3│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3/16│同上││││工單│││├──┼────┼──────┼─────┼───────┤│4│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3/17│同上││││工單│││├──┼────┼──────┼─────┼───────┤│5│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3/18│同上││││工單│││├──┼────┼──────┼─────┼───────┤│6│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3/19│同上││││工單│││├──┼────┼──────┼─────┼───────┤│7│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3/20│同上││││工單│││├──┼────┼──────┼─────┼───────┤│8│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3/21│同上││││工單│││├──┼────┼──────┼─────┼───────┤│9│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3/22│同上││││工單│││├──┼────┼──────┼─────┼───────┤│10│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3/27│同上││││工單│││├──┼────┼──────┼─────┼───────┤│11│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3/28│同上││││工單│││├──┼────┼──────┼─────┼───────┤│12│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3/30│同上││││工單│││├──┼────┼──────┼─────┼───────┤│13│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4/14│同上││││工單│││├──┼────┼──────┼─────┼───────┤│14│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4/16│台北市 花博 新生││││工單││園區│├──┼────┼──────┼─────┼───────┤│15│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4/17│同上││││工單│││├──┼────┼──────┼─────┼───────┤│16│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4/18│同上││││工單│││├──┼────┼──────┼─────┼───────┤│17│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4/19│同上││││工單│││├──┼────┼──────┼─────┼───────┤│18│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4/20│同上││││工單│││├──┼────┼──────┼─────┼───────┤│19│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4/22│同上││││工單│││├──┼────┼──────┼─────┼───────┤│20│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4/24│同上││││工單│││├──┼────┼──────┼─────┼───────┤│21│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4/28│同上││││工單│││├──┼────┼──────┼─────┼───────┤│22│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4/29│同上││││工單│││├──┼────┼──────┼─────┼───────┤│23│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4/30│同上││││工單│││├──┼────┼──────┼─────┼───────┤│24│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5/01│同上││││工單│││├──┼────┼──────┼─────┼───────┤│25│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5/02│同上││││工單│││├──┼────┼──────┼─────┼───────┤│26│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5/06│同上││││工單│││├──┼────┼──────┼─────┼───────┤│27│陳國威│弘昌工程行點│98/05/12│同上││││工單│││├──┼────┼──────┼─────┼───────┤│28│陳國威│領取工資簽單│98/03/01│不詳地點│├──┼────┼──────┼─────┤││29│陳國威│領取工資簽單│98/03/02││├──┼────┼──────┼─────┤││30│陳國威│領取工資簽單│98/03/03││├──┼────┼──────┼─────┤││31│陳國威│領取工資簽單│98/03/04││├──┼────┼──────┼─────┤││32│陳國威│領取工資簽單│98/03/05││├──┼────┼──────┼─────┤││33│陳國威│領取工資簽單│98/03/06││├──┼────┼──────┼─────┤││34│陳國威│領取工資簽單│98/03/07││├──┼────┼──────┼─────┤││35│陳國威│領取工資簽單│98/03/08││├──┼────┼──────┼─────┤││36│陳國威│領取工資簽單│98/03/10││├──┼────┼──────┼─────┤││37│陳國威│領取工資簽單│98/03/11││├──┼────┼──────┼─────┤││38│陳國威│領取工資簽單│98/03/12││├──┼────┼──────┼─────┤││39│陳國威│領取工資簽單│98/03/14││├──┼────┼──────┼─────┤││40│陳國威│領取工資簽單│98/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