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418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張文獻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民國101年8月21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高市交裁字第裁80-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張文獻於民國101年7月16日凌晨0時3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與六合二路口,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交通違規,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員警掣單舉發,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檢時,有向員警表示伊未喝酒,伊有極力配合做酒測,然經過2至3次均未能成功;伊長期在凱旋醫院精神科就診,於為警攔檢之第一時間見10餘位員警將伊圍住,伊心生恐懼身體開始不適,遂要求員警是否可以喝一杯水以便服藥,伊當時僅向員警要求喝水而未表明真正原因,蓋當時伊不想讓在場剛認識之女性友人知曉伊有此病症,伊並非拒測,僅係想要喝水吃藥云云。
三、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仍由原法官依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行政訴訟法業經立法院於100年11月1日修正,並經總統於同年月23日公布,且自101年9月6日施行,而本件異議人張文獻係於10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狀,有前揭書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稽,則本異議事件既已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繫屬於本院,且於該法修正施行後尚未終結,揆諸前揭規定,仍由本院依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合先敘明。
四、次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施測酒精濃度流程及應注意事項:測量前應先告知並確認受測者已飲酒結束15分鐘以上或提供礦泉水給受測者漱口,避免口腔殘留酒精,內政部警政署所公告之「取締酒後駕車程序」流程作業規定中定有明文。另按汽車(包含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分別規定明確。又汽車駕駛人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應以其實質作為判斷,是汽車駕駛人雖未明示拒絕接受測試檢定,但竟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藉以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之處罰者,或雖有配合實施測試,但卻以消極、虛應、不配合(例如:口說身不動)態度以對,致前開測試無法正常實施者,均應屬之,以免影響公權力行使及執法公平性。是以,交通部90年8月14日(90)交路字第048748號函、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23日(90)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均明示於酒精濃度測試時,以警方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五、經查:㈠異議人於101年7月16日凌晨0時3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與六合二路口時為員警攔停,嗣經員警掣單舉發「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交通違規乙節,業據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自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原處分機關101年8月21日高市交裁字第裁80-B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員警 曾宥翔 製作之職務報告等件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業堪認定。
㈡又異議人於上開時間騎乘機車行至攔查地點時,適執行防制
危險駕車勤務之員警曾宥翔見異議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故攔檢異議人實施盤查,一接近異議人即發現其身上有濃厚酒味,遂要求異議人配合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情,有上開職務報告1份附卷為佐,並經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自承當時確未戴安全帽等語無訛。審諸警員取締交通違規行為,本與民眾立於潛在對立關係,為避免引發民怨或爭議,而影響自身勤務之執行及警方執法之威信,衡情應會謹慎行之,在依客觀合理判斷得以確定民眾使用交通工具有易生危害之前提下,始予攔停檢查,堪認前開職務報告所載內容應堪採信。是以,本件既係員警執行勤務時,見異議人未戴安全帽而欲加以稽查,於異議人自行停車之際,接近後發現異議人身上有酒味,依此客觀情狀認異議人有易生危害之酒後駕車之情,因而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應係基於合理懷疑為之,是本件員警對異議人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依上揭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屬於法有據。
㈢經本院當庭勘驗本件員警對異議人實施酒精濃度測試過程之
錄影光碟內容(勘驗內容如後揭附件所示),員警先提供杯水1杯予異議人飲用或漱口,異議人有將該杯水飲畢,其後員警便向異議人解說施測方法,嗣異議人雖有3次對酒精濃度測試器吹氣的動作,然因異議人未確實以口含住測試器,且僅吹氣未達2秒即停止,員警遂說明應用力吹氣,其後5分鐘內異議人便不斷向員警要求喝1杯水,並陳稱自己並無拒測之意,經警表示方才已提供杯水予異議人漱口,異議人若繼續消極抵抗將掣單舉發,並告知法律效果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查。觀諸前揭舉發過程,員警於異議人經攔查當場表明未飲酒之情況下,從寬比照「飲酒結束未達15分鐘」之處理流程先提供杯水予異議人漱口,已符合前揭取締酒後駕車程序流程作業規定,依法員警已無再次提供礦泉水予異議人漱口或飲用之義務,則其後員警逕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即於法無違,異議人自不得以嗣後員警未再依其需求提供飲用水為由指摘本件舉發過程有何違法之處。至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固辯稱:員警一開始提供之杯水伊並未飲用,而係僅有漱口,因為伊不敢喝杯水,後來伊才要水來喝云云,然異議人於拿取員警提供之杯水後,確有飲用而未吐掉,並將空杯交還員警之情,業據本院當庭勘驗上開光碟屬實,已如前述,加以異議人既稱渠一開始不敢飲用杯水故僅有漱口,卻於施測時向員警要求提供飲用水,前後自有矛盾之處,至為灼然,足認渠上開所辯施測前僅有漱口云云純係狡辯之詞。
㈣另衡以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時僅須大口呼氣數秒鐘之時間即可
完成,然自異議人施測之上開情節以觀,並未見異議人有何無法呼氣之情,此觀異議人從未針對何以渠3度吹氣均無法成功測試為爭辯乙節益明,異議人卻甘願花費時間與員警僵持耗峙,僅以嘴觸碰酒精濃度測試器吹管後輕輕吹氣,以致測試器無法測出其呼氣酒精濃度,經員警告知正確受測方式,異議人仍未能完成簡單之呼氣動作,反而不斷向員警要求給予飲用水。異議人固以渠患有精神方面疾病需飲水服藥之詞置辯,然異議人於本院調查程序時既陳稱 伊甫 遭員警攔查時見多位員警前來心跳已開始加速等語,則依渠自陳對己身病症之敏感度,自可於員警提供杯水漱口時同時服藥。況依勘驗光碟內容顯示,異議人尚知拿出錄音器材將舉發過程錄音以求自保,益徵其當時並未處於因精神病症致其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致無法施測之程度。復衡諸異議人之知識、經驗與教育程度,異議人不斷要求飲用水之行為除係基於故意之消極抵制與拒絕配合之原因外,實無從有其他合理解釋,此觀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亦自承:伊認為員警講話態度讓伊感到不舒服,伊有點不想配合等語益明。職是,堪認異議人消極不為配合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情,要為灼然,渠所辯並無拒測之意云云,顯係推託之詞,要非可採。至異議人所指稱員警執法態度乙節,因此部分係警察執勤方式之糾正管理事項,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本院僅得審究原處分是否有不當或違法,至如交通警察執勤態度、執勤方法等警察機關內部行政管理,乃行政機關行政保留之核心內容,本院實無審認餘地。是異議人若認員警之執法態度不佳,宜另依循行政救濟之管道,向所屬行政機關或上級機關反應上情,尚無礙於本件違規事實之認定,亦無從解免異議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責任,併予敘明。
六、綜上,本件異議人既有如前違規之事實,則原處分機關援引上揭規定予以裁罰,依法並無違誤或不當,是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廢止前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旭淑附件:本件異議人實施酒精濃度測試錄影光碟勘驗內容光碟時間:14分30秒~16分15秒員警盤查異議人張文獻,要求異議人出示身份證件並給予一杯水,異議人將該杯水一飲而盡,並將空杯交給員警。
光碟時間:16分16秒~18分00秒員警A:你有做過酒測嗎?異議人:沒有。
員警A:(對張文獻講解如何操作酒測機)異議人:(第一次吹氣約1秒即停)。
員警A:你要含住。
警員B:不不不,你要含住。
異議人:(第二次吹氣,亦約吹1秒)員警B:你要含住,像吹氣球一樣。
員警B:沒有啦,要像吹氣球一樣。
異議人:(深呼吸,第三次吹氣)員警A:用力用力。
員警B:再來再來……你這樣…。
員警A:肚子要用力。
異議人:借我喝一杯茶。
員警C:沒有,一杯就夠了啦。
異議人:借我喝一杯茶。
員警B:沒有了啦。
異議人:(台語)我知道,再借我喝一杯茶。
員警C:三次就會拒測了。
員警C:若沒喝酒,你是在擔心什麼。你知道………。
員警D:已經有給你漱口了。
異議人:我漱口一下。
員警D:剛剛已經有一杯水給你漱口了阿。
員警C:我跟你說,我們現在在錄影。有三次機會….。
異議人:我知道,我知道。
(異議人跟員警要求要杯水)異議人:我可以配合,我可以配合。
員警C:(拿酒測機與給張測試)異議人:不是啦,你們還要給我一杯茶啊。
員警C:(與張溝通中….)異議人:不是阿,我還是要求一杯茶。
光碟時間:18分00秒~20分00秒員警D:我們現在有在錄影。
員警C:你是否要測?異議人:我要測。我要配合,不過要請你給我一杯茶。
員警C:我剛剛已經有給你一杯茶,你已經喝完了。
異議人:我知道。還是在拜託你一下再給我一杯茶,拜託。
員警C:之前已經給你了。
異議人:我知道。
員警C:張先生請你配合。
異議人:我知道,不然我到我車上拿一杯茶總可以吧。
員警C:你現在是在錄什麼?異議人:沒有阿,我錄一下音,我總是要保護一下我自己。
員警C:好,你儘管錄。
異議人:我喝一杯茶可不可以?員警D:剛剛已經給你漱口了。
異議人:我還是要要求給我喝一杯茶。
員警C:我沒辦法給你喝。我沒辦法給你繼續喝。
異議人:你沒辦法那怎麼辦。
員警C:沒關係你繼續錄。
員警D:張先生,剛剛已經給你漱過口了。現在時間是101年7月16號0時32分。麻煩你配合一下。
員警D:如果你繼續用消極抵抗的話,我們就要開罰。
異議人:我沒有要消極抵抗,我有要測。
員警C:我們現在已經有告知你權利……。
異議人:我知道我知道,我有要測。但是我要求喝一杯水。就這麼簡單,我只要求喝一杯水(張一直重複要求要喝水)。
員警C:剛剛已經有給你了。
異議人:沒有關係,我只要求喝一杯水。剛剛有給我一杯水,我已經漱口了,但是我要求給我一杯可以喝的水(一直重複要喝水)。
員警C:水都給你喝完了。
異議人:沒有關係,那我去我車上拿。我車就在對面。
光碟時間:20分00秒~23分30秒員警D:請你配合一下。
異議人:我可以配合,但是我要求要喝一杯水。
員警C:你現在有酒駕的嫌疑,你可以配合但你又不測。
異議人:我可以配合,但是我要求要喝一杯水,你總不能夠…..。
員警C:剛剛已經有給你了,我們剛剛已經有錄影。
異議人:我還是堅持要喝一杯水。
員警C:我們已經做第2次,第3次我們就要開罰。
異議人:我還是堅持要喝一杯水。
員警C:我跟你說沒有辦法。
異議人:沒有辦法?那我也沒有辦法。
員警C:你要不要測?來。
異議人:我要測,但是我要求要喝一杯水(重複要求要喝水)。
員警D:已經是第二次要求你配合,第三次…。
異議人:我知道,我還是要求我要喝第二杯水。
員警C:我跟你說沒有辦法。
異議人:我還是要求我要喝第二杯水(一直重複要喝水)。
(員警D對其他在場員警說拒測的定製單)異議人:我沒有拒測。真的。
員警C:我跟你講,我們法定的程序,第三次我們就開拒測單給你,罰款6萬元並吊銷駕照。我跟你講,我們都有錄音錄影。
員警D:麻煩你配合一下。
異議人:我知道要測,但是我要求我要喝一杯水。
(員警在場勸說,張還是說沒有要拒測,但是要求要喝水,沒有要消極抵抗)員警C:我已經有告知你,而且我們有錄影。
異議人:你盡你的義務,但我也要盡我的義務,我跟你說我的需求是什麼。
員警D:你要不要測?異議人:我要測,但是我堅持我要一杯水。
員警D:我沒辦法給你一杯水。
異議人:我堅持我要一杯水。
員警D:那你就是拒測。
異議人:我沒有拒測,我只是要求要喝一杯水。我沒有拒測。你不能這樣子就說我拒測。
員警D:現在時間是7月16日晚上12時38分。連續三次未做酒精濃度測驗,罰款6萬元,吊銷駕照3年。
異議人:我知道我知道,但是我沒有拒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