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6號原告 周育秀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葉國一 即國宜工程行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375元、工資差額4,400元、延長工時工資2,25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908元,共計9,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1,000-667=333),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2年度救字第10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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