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郭子朋 訴訟代理人許視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芷葳吳俊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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