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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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59號上訴人盛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3,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4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