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告 洪清吉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 葉信宏 律師被告 洪清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其他登記情形關於「72年5月12日繼承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73年2月23日繼承登記」。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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