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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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55號上訴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秋波 被上訴人 黃聖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黃聖文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屬於財產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萬2,796元(計算式:211,493+51,303=262,796),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05元(4,305+4,500=8,805),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955元外,尚應補繳2,850元(8,805-5,955=2,850),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