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簡上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洋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
法官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