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宗勝
         徐良一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被   告  張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1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2月23日上午9時3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0年3月9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玉心
  書 記 官 莊惠如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10月25日與其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領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應依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清或付
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若遲延付款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應另按年息19.71%計算利息。詎被告迄止尚積欠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消費款新臺幣(下同)33,764元、其中本金29,
815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書、約
定條款、歷史帳單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莊惠如
法官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莊惠如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45元
合計1,245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