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丙○○
李月娥 丁○○乙○○原名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四、二一五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