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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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八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含包裝塑膠袋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十四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街○○○巷○弄○○號(聲請書誤載為二十號)四樓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二時許,在上開處所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毛重0點二公克(含袋重)及施用安非他命之吸食器一組之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五0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0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就上開查扣之物品,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含包裝塑膠袋重0點二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保管字第0八五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三十一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二)至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保管字第0八五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同上偵卷第三十一頁),雖據被告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為其所有,然其非屬「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又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其上確有殘留第一、二級毒品無從剝離而應視同為毒品,是與違禁物有間,尚不得援引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健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