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六六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零點叁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及第一分局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元月十二日下午六時許與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區○○里○○鄰○○路○○巷○弄○○號,查獲被告甲○○吸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一犯,另行不起訴處分),並分別扣得安非他命重約零點七公克與零點三九公克。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0點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0三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一號偵查卷第二十七頁)、0點三九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四四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八六號偵查卷第三十七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健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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