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華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