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小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華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電梯保養合約,雙方約定保養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保養費每月新台幣(下同)七千五百元,保養二台,被告尚欠九十一年八月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之保養費用共七萬五千元,為此依據兩造間之合約請求履行等語。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公司目前無力清償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電梯保養契約一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原告本於電梯保養合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保養費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