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
曾能煜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查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