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上訴人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嬪

上訴人 洪冠屏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08,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562元(上訴人於114年3月10日提起上訴,應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提高標準核計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俊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