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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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3號

聲請人 陳昱豪

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

相對人 陳筱婷

兼上一人

輔助人 陳昱瑋

相對人 陳琯憲

監護人陳昱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49,21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聲請人應繼分1/4=8,849,2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045元,扣除已繳39,174元,尚須補繳65,87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成功段182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88.30㎡

陽台:

11.67㎡

總面積:

99.97㎡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房地同路同巷10號4樓屋齡、面積相仿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89,869元。(計算式:89,869×99.97=8,984,2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8,984,204元

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005㎡

2/15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土地同段181地號(位於同為中港西路120巷)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84,700元(計算式:84,700×2,005×2/15=22,643,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2,643,133元

3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1,469㎡

190/12500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土地同段72地號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57,208元(計算式:57,208×1,469×190/12500=1,277,3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277,386元

4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2/15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

1,489,700元

5

陽信銀行存款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6元

6

五股區農會成州分部

92,346元

7

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910,074元

總價

35,396,8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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