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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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3號
聲請人 陳昱豪
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
相對人 陳筱婷
兼上一人
輔助人 陳昱瑋
相對人 陳琯憲
監護人陳昱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49,21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聲請人應繼分1/4=8,849,2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045元,扣除已繳39,174元,尚須補繳65,87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成功段182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88.30㎡
陽台:
11.67㎡
總面積:
99.97㎡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房地同路同巷10號4樓屋齡、面積相仿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89,869元。(計算式:89,869×99.97=8,984,2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8,984,204元
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005㎡
2/15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土地同段181地號(位於同為中港西路120巷)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84,700元(計算式:84,700×2,005×2/15=22,643,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2,643,133元
3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1,469㎡
190/12500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土地同段72地號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57,208元(計算式:57,208×1,469×190/12500=1,277,3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277,386元
4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2/15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
1,489,700元
5
陽信銀行存款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6元
6
五股區農會成州分部
92,346元
7
910,074元
總價
35,396,8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