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8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2月1日起至民國124年2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甲○○○於民國94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730,000元②122,623元,約定利息按年息①百分之2點92②百分之2計算,借款期限至①民國109年2月3日②民國102年3月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6年3月2日②95年2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532,512元②106,
56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1件客戶放款付息查詢單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96年度拍字第88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454│雜│0│00│82│全部│所有權人:││││││││││││乙○○│├──┼───┼────┼───┼───┼─┼──┼──┼────┼────┼─────┤│002│台南市○○○區○○○段│454-1│雜│0│00│2│全部│所有權人:││││││││││││乙○○│└──┴───┴────┴───┴───┴─┴──┴──┴────┴────┴─────┘┌──────────────────────────────────────────┐│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88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備考││││││材料及││││││││││││號│││││││││││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001│39│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2層樓房│59│66│││││12│全部│所有權│││5│永和街104號│西區臨安│加強磚造│.8│.4│││││6.││人:凃│││││段454地││0│7│││││27││ 黃寶根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