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31號異議人 陳順旺 (即 陳市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8日所為101年度事聲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