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號聲請人 洪玉蘭
盧秀英 張欽舜 高譽庭 羅靜文 金聰 金鳴玉 之. 金衍剛 金鳴玉. 金衍鋒 金鳴玉. 金衍欽 金鳴玉. 金衍鐸 金鳴玉. 金衍鏞 金鳴玉. 金愛珍 金鳴玉. 金芸亘 金鳴玉. 于國欽 林雪娥 黃小娟 吳英美 即 林玉 .李尚敖 清輝 杜翠蘭 王維麗 謝羅英妹 楊椽民 梁美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與 李賴金 𡗭、 李道光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七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所載 魏億龍 律師,應更正為魏憶龍律師。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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