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職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職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聲請訴訟救助因處所不明依職權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職字第三四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富媞有限公司偏尼普瑞得公司(PeniprideUKL
td.)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一○○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一號裁定正本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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