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職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職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職字第二六號被告 陳成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00年九月二十二日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七四號刑事判決,應對陳成功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被告陳成功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其遷移所在不明,致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各乙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茂
法官蘇振堂法官林秀夫法官林立華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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