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1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促字第19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呂秀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怡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