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21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6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2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友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友邦巨人基金│21-D0-00-000000-0│1│5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