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上訴人銓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上訴人丁○○
戊○○庚○○乙○○甲○○丙○○上列當事人間因丁○○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一億二千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及證據:援用原審起訴狀之陳述及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丁○○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免訴,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廖紋妤法官范清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