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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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4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414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93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