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