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送達代收人陳被告乙○○
丙○○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B書記官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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