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德讓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洪政雄
法官趙功恆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