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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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7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創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玉珊 間99年度家訴字第27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3,8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