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0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057號
原   告 財升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霈霖
被   告 技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
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
110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