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虎小字第266號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被告 林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行言詞辯論,並於該期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0年11月12日宣判。然本院查得被告現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是本件訴訟程序即有不備,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