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小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虎小字第266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被告 林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行言詞辯論,並於該期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0年11月12日宣判。然本院查得被告現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是本件訴訟程序即有不備,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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