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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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245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昌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廣華 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退還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 陸佰 陸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一一○年度北小字第三二四五號訴訟事件,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一一○年度桃簡字第二八八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九萬九千九百八十元,應繳裁判費一千元,原告卻繳納裁判費一千六百六十元,溢繳裁判費六百六十元, 爰依 職權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返還原告前揭溢收之訴訟費用。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