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932號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蘇容華
被告 詹裕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①自民國99年8月14日起算利息與違約金,以及②違約金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依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