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58號聲請人 張育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 李明霖 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聲請本院以107年度裁全字第31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陳報是否已就假扣押所欲保權之請求提起訴訟,經相對人於民國107年5月30日陳報在案,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並已繳交裁判費,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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