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原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少祺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由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653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少祺與告訴人 張筠君 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18時許因細故發生口角,被告於同日20時許,基於毀損之犯意,進入告訴人位於臺東縣○○鄉○○村○○路○○號之住處(所涉無故侵入住宅之部分,未據告訴),持安全帽砸毀告訴人住處客廳桌面玻璃,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7年4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東原簡字第22號卷宗,第16頁反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昱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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