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鳳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世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2年4月29日以高市鳳警秩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忠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
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空氣槍壹支、仿9mm貝瑞塔模擬槍(含彈匣壹個)壹支均
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被移送人於民國101年12月15日晚間9時許,在
高雄市楠梓區右昌一帶,向其綽號「 扁仔 」之友人索取類似
真槍之空氣槍及仿9mm貝瑞塔模擬槍(含彈匣1個)各1支
而無正當理由持有之,嗣於102年2月27日晚間7時許,因
警方在高雄市○○區○○路○○號(明星釣蝦場)前尋獲被移
送人侵占使用第三人 鄭美麗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1台,經車主打開該機車置物箱後,當場在置物箱
內發現上開模擬槍及空氣槍各1支,而悉上情,因認被移送
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等語。
二、前開移送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在案,復有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102年4月3日高市警保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等在卷可
稽,堪信屬實。又查,上開仿9mm貝瑞塔模擬槍及空氣槍在
外觀上與真槍十分類似,一般人如未透過近距離觀察或實際
操作實難辨認其與真槍之差異所在等事實,亦有上開槍枝照
片在卷足憑,顯見上開仿9mm貝瑞塔模擬槍及空氣槍確屬類
似真槍之玩具槍。且被移送人除攜帶類似真槍之仿9mm貝瑞
塔模擬槍及空氣槍外,尚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制式子彈1顆及
非制式金屬彈殼之子彈2顆,且將上述物品俱置放於機車置
物箱,以供其不時把玩之用,在客觀上已有因濫用或誤用而
致危害安全之虞,故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應
堪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
定。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對於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險程
度,及其行為時之動機及行為後之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末查,扣案仿
9mm貝瑞塔模擬槍(含彈匣1個)及空氣槍各1支,均為被
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同法
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