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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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奮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8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巫奮逸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巫奮逸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殺人未遂、恐嚇、毒品、賭博
贓物及偽造文書等刑事犯罪前案紀錄,詎不知悔悟,戒慎約
束自己之行為,猶仍無視法律禁令,復犯竊盜犯行,足徵前
案判刑及執行未能收警惕教化之效,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業與被害人成立民事和解,
並給付新臺幣1千元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