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培雍 等11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救字第1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訴訟救助卷宗核閱屬實。本件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張耕華

更多裁判書